建筑工程学院外出登记制度
为进一步规范工作人员外出办事行为,自2010年9月10日起试行工作人员外出登记制度,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:
1、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需外出公务的,均应填写"人员外出登记表"(附件),注明外出人员、事由、地点、时间、批准领导,返回工作岗位时在"备注"签到并注明返回时间。
2、预计需要时间不能确定的填写"不确定"。
3、预计外出后因工作需要或有其他合理原因不返回的,在备注栏注明"预计不返回",并简要说明原因。外出后因工作需要或有其他合理原因临时决定不返回的,于下一个工作日在备注栏注明"临时不返回",并简要说明原因。
4、"人员外出登记表"应由本人填写和签名,不得代替。
5、因特殊原因需临时请假外出的,经领导同意,按请假有关规定办理,不另填写"人员外出登记表"。
6、分院领导不定期对 "人员外出登记表"执行情况进行检查,请全体工作人员切实遵守有关外出办事制度,自觉按本通知要求填写"人员外出登记表"。
建筑工程学院
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